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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天地
关于施工签证的一点体会
导言
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具有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缺乏规律性,发生的周期长,造价难以确等特点。但细心思考,还是能找出一些经验和方法,根据本人的一点体会,总结了施工现场签证中易出现的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7)合同文件与实际施工差异是索赔的主要来源;
(8)施工条件的变化引起索赔(如地勘与实际不符等);
(9)人工、材料差价;
(10)特殊过程施工增加的措施费(高支模、深基坑等)
(11)季节性特殊措施等。
施工现场签证存在问题
(1)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签证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或虽明确了但具体操作规定没有细化,造成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依据不足,签证的范围和标准不能准确把握,因此,合同未明确签证内容有利亦有弊,不通晓合同内容势必造成无法进行有效签证。
(2)现场签证人员不了解定额费用组成,对定额中的各项费用组成概念不清,有些签证将现场施工围墙、施工用房,投标中应由施工方考虑的措施费用等内容也给予签证。
(3)对设计缺乏有效约束。由于设计管理力度不够,存在大量先施工,后出工程联系单现象,资料中反映出设计人员仅作签名,并无相关意见,因此给签证工作带来很大麻烦。
(4)施工方为了自身施工方便或其他原因考虑,任意修改原先已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现场代表批准确认的施工方案,签证人员对由此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等也进行了签认。
(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有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政策性调整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有些承包商任意调整签证时间,以求尽可能多得超额利润。
(6)因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疏忽,现场签证往往超时效性,监理业主单位不予确认,造成损失。
控制措施
(1)明确签证的权限,具体如下。
1)对单张签证涉及费用大小的权力限制:业主应限制项目签证人员权限,根据签证费用的大小,建立不同层次的签认和审批制度。涉及金额较小的内容应由业主工程组和监督组共同签字认可;涉及金额较大的内容应由业主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签署补充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2)涉及签证内容的业务权限:项目签证应严格区分技术类、经济类及技术经济混合类各种不同的类型,建立专业分工的签认制度。对技术类的签证,应授权主管技术的专业人员实施;对经济类的签证,应授权具有造价管理相应业务水平的人员实施;技术经济类的签证则应由主管技术的人员与主管造价的人员共同商讨后再签署。
(2)工程开工后,工程设计变更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如施工图纸有误,或开工后设计变更,而施工单位己开工或下料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损失。工程需要的小修小改所需要人工、材料、机械的签证。
(3)停工损失: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停水、停电超过定额或合同规定的范围。在此期间工地所使用的机械停滞台班,人工停窝工以及周转材料的使用量都要签证清楚。
(4)材料、设备、构件超过定额规定运距的场外运输,待签证后按有关规定结算;特殊情况的场内二次搬运,经甲方驻工地代表确认后的签证。
(5)合同往往对单项签证(索赔)加以限制,如:单项签证不足5000元时不予结算等,这就提醒我们要将类似的额外劳动尽可能归于一个单项进行签证,且额度应大于5000元,否则为无效签证。
(6)现场签证应在时效性要求内完成审批程序。现场签证内容描述应详尽详实、逻辑关系清晰,工程量测量准确,不应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语,签证证据应真实、充分,必要时需提供现场草图(需监理、业主方签字)或照片等有利依据。
(7)项目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效益最大化,与业主的签证和对分包的签证差额是我们利润空间,也是体现项目管理能力的重要因素。
以上是我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希望对大家工作有所帮助,如有不足,请大家批评指正。